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程序及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向盟(市)煤炭經營資格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領取申請表。
2、申請單位將填寫完備的申請表及需要提交的材料遞交盟(市)煤炭經營資格監管部門初審。
3、盟(市)煤炭經營資格監管部門根據合理布局規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委托縣級煤炭經營監管部門現場核查,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審批。
4、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審查合格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
二、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經營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儲煤場或煤炭加工場用地證明:煤炭主產區和主要集散地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西部區(烏蘭察布市以西)1000萬元以上,東部區(錫林郭勒盟以東)500萬元,儲煤場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煤炭主產區和主要集散地煤炭零售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西部區500萬元以上,東部區200萬元以上,儲煤場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型煤加工企業及農、林、牧區等非主要集散地煤炭零售經營企業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儲煤場地在500平方米以上;煤炭洗選加工企業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加工設施,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儲煤場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煤炭加工企業提供煤炭加工設施證明材料。
(五)儲煤場環保設施證明材料。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計量、質檢設施合格證明及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