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經營性增值
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3]
手續和要求比較簡單,一般不需要代辦。下面所介紹的只針對于ICP經營許可證。
sp運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一)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三)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四)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準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獲準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ETF)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