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2號發布,根據2015年6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5號《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辦法》分總則、許可條件、審批程序、許可證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37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一、總 則
1、為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3、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則。
5、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二、許可條件
申請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3、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4、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地域、賠償辦法、投訴受理辦法等,有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包括收寄驗視、分揀運輸、派送投遞、業務查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遞安全、快遞服務人員和用戶人身安全、用戶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安全措施,開辦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以自營方式提供代收貨款服務,具備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資金結算系統,并明確與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1、具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2、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須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電話查詢服務,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除提供上述電話查詢服務外,還應當有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
3、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于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于40%。
四、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1、具備與申請經營地域范圍相適應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2、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并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3、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并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有關數據;
4、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均不低于40%。
五、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1、具備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2、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并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3、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并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報關數據;
4、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均不低于50%;
5、有獲得專業資格的報關、報檢、報驗人員。
六、外(wai)商不(bu)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審批程序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場地使用證明以及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